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挤公车手指被夹伤 公交公司赔款逾两千

挤公车手指被夹伤 公交公司赔款逾两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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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居民黄某在广西南宁市探亲期间,在乘公交车时被车门夹伤手指,因与公交公司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司机及公交公司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6853.6元。南宁市青秀区法院9日作出判决,公交公司赔偿黄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723.75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1日下午,原告黄某在南宁市百货大楼附近公交车站等候公交车,当被告梁某驾驶公交车进站时,候车乘客发生拥挤,黄某在上车过程中因受到后面乘客的推挤而手扶车门,正逢梁某打开前车门,黄某的右手遂随着打开的车门滑进车门夹缝,右手中指被夹伤。后经广西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黄某为右手中指挤压伤并中指远节指骨骨折。在黄某的治疗过程中,司机梁某已支付医疗费1468.74元。

      法院认为:被告梁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者,应最大限度尽到谨慎驾驶义务以保障公共交通安全,该义务应当包括其驾驶车辆进入公交车站时必须注意观察周边事物,在保障安全的情况下上下乘客。事发当时上车乘客较多,且车辆进站时发生了拥挤,梁某此时打开前车门,并未充分考虑可能发生的各种危险,因此,其行为存在一定过错。但原告黄某致伤的主要原因系由于其受到站在其后欲上车的乘客的推挤,而非梁某打开车门的行为,故梁某对此事件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应当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对本次事件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为宜。因梁某是公交公司的员工,其开车进站并打开车门系履行职务的行为,故梁某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由公交公司担负。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同时驳回黄某对梁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新华网  记者:陈华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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