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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眼鏡男 于 2008-3-17 08:54 发表 台灣的大眾捷運法規定的 第五十條 (罰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一、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二、妨礙車門、月臺 ...
头衔 维修工
台北電車男
头衔 超级版主
原帖由 转储分析员 于 2008-5-20 17:16 发表 禁止饮食居然写在禁止吸烟的前面,是不是怕破坏整洁。你被罚过没有,眼镜老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