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帖由 CQSF 于 2008-4-3 14:32 发表
又来了,请问说以上话法有何根据。
2C根本就没有签“转让”合同。请注意,是转让合同!
当时签200公里的时候就捎带手把300公里的转让签进去了。等于一下转让了200公里和300公里的技术。
当然合同里也含糊其词 ...
上面说的5A和3C的合同金额不全是技术转让费用,而且包括列车制造费用,这才是大头,技术转让费占很少一部分。
至于2C,谁也没有说再次进行了技术转让,但日方提供的设计咨询费是多少?还有2C的国产化率也不是100%,那些尚未国产的、由日方提供的零部件订单价值多少?还有一些已经国产了的零部件,其本身国产化率未必都是100%,比如株洲产的变流器,仍有核心模块需要从日方进口,那么这部分日方的订单价值多少?总之,2C可能是南车和日方签订的合同,铁道部再和南车签订合同,而不是铁道部直接与日方签订的合同,所以详情披露的很不明确,以至于最后总订单价值/中方外方各自的价值都不清楚,当然也是出于宣传自主创新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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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yehorse 于 2008-4-4 03:42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