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请注明出自地铁族ditiezu.com,本贴地址:http://www.ditiezu.com/thread-37563-1-1.html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男,汉族,1984年2月6日生人,家住天津市河西区xxxxxxxxxx。联系电话:13820198398 被告:天津地下铁道总公司,单位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汉口西道19号 和谐大厦。法人代表:高怀志 邮编:300051
案由:
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多收原告的车费一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08年6月21日下午16:35在洪湖里地铁站乘坐地铁去往海光寺,此区间共5站。地铁公司在洪湖里站客服中心的公示乘坐5站以内(含5站)收费两元。但原告在洪湖里自动售票机上购票时收取原告三元车费。原告对此立即找到地铁工作人员,但是地铁工作人员解释:乘坐5站包括上车站。原告当即提出公共交通计价方式应以位移站数为标准,不应包括上车站。实际乘坐地铁5站并收费三元不和理并要求退还车费一元,但地铁员工以其公司规定拒绝退款。
原告认为地铁的员工解释是单纯维护其公司利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诉至贵院,望贵院依法据实,判准所请!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8年 6月 23 日
刚刚我和此案的主审法官通了电话我询问他此案是否可以旁听,法官告诉我可以旁听,但是要带身份证并且在开庭当天要在14:00之前办理旁听证
开庭时间:7月10日下午14:00和平法院民1庭 主审法官:蒋鹏杰 联系电话:27831304 书记员:李言 联系电话:27831342 转载请注明出自地铁族ditiezu.com,本贴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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