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通则和民通意见以及消保法、合同法有关格式合同对消费者保护性的条款
据“2元坐5站”这一要式条款的现代汉语解释:应该是乘坐5站(的距离)。对这一解释是一般理解,而对于地铁公司辩称的“5站包括起始站”的说法,就正常人的一般生活习惯,是不能做到这样理解的。举一个例子,5块钱买6个面包,那么6个面包就一定是成型的,公示形状的,已然形态的实物,而不可能是一种未然形态的,比如面包坯子之类的。你说一个商家的公告是:5元6个面包但卖给你的却是6个面包坯子,正常的消费者能够接受么?显然:对于这样的格式条款,应该作出倾向于接受该格式条款的消费者的解释
即,法院应当依照民法通则、民通意见、消保法以及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判决消费者胜诉。并且,诉讼费应该由地铁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