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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本案原告):xxx,男,汉族,1984年2月6日生人,家住天津市xxxxxxxxx。联系电话:13820198398
被申请人(本案被告):天津地下铁道总公司,单位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汉口西道19号 和谐大厦。法人代表:高怀志 邮编:300051
增加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道歉;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洪敬杰与被申请人天津地下铁道总公司因公共交通客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诉至贵院,由于申请人在与被申请人履行合同过程中,除多收对申请人车费一元以外,在与其交涉取证工程中,被申请人态度粗暴,给申请人带来了极大的精神负担和伤害,为更好的行使诉讼权利,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提出上述申请,望准。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08年7月23日
本案的开庭时间为2008年7月10日下午14:00,和平区法院地址:新兴路66号 878路879路(去往体北方向)四平西道站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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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我爱崔静 于 2008-7-8 21:1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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